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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提高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学校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现对学校听课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听课时数规定
1、学院领导带头坚持听课,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2、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学生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3、各系(部)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4、教学督导办主任、及中职教学督察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0节。
5、每位专职老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6、辅导员、班导每学期听课按学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听课范围
1、院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全校各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
2、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旨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系(部)领导、助理、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听课范围为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旨在了解本部门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4、专职教师主要在本教研组或本系(部)内互相听课,旨在相互学习、促进提高。
5、听课内容包括: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三、听课要求
1、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专职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2、听课人员听课时须佩戴校徽,提前到达听课班级,并与任课教师打招呼。
3、听课人员必须模范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接听手机,随意进出。
4、听课人员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发现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沟通。
5、必要时听课人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被听课教师。
四、听课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1、学院教学督导有义务监督和落实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系部主任应经常做好检查工作。
2、教师、辅导员于每学期第18周将原始《听课记录表》交各系(部),由各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将《听课记录表》交至教务处。
3、教师听课完成情况将列入期末考核内容。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